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今日温州天气: 温度
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政策解读 新闻动态 百问百答 为你筹划 他山之石 古今中外 地理风水 会员之家 百家争鸣 会计问答 联系我们
欢迎光临金钥匙纳税筹划网,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
     政策解读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制度类
  综合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税种
  税收政策处理实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一下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100讲(中级班)…
招聘进出口贸易业务员的通知
回首千年话沧桑—公元11—20世纪会…
专题讲座(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
会计数字大写从何而来
上海滩的会计传奇——娄尔行
忆伊情
拜谒“将军石”
新八仙的故事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
 
 当前位置:金钥匙纳税筹划网 >> 政策解读 >> 税种类别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1-30 来源:金钥匙 浏览 332 次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返回 打印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会员之家  论坛交流  会计问答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9 Golden key tax planning All Rights Reserve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金钥匙纳税筹划网 版权所有 2009 本站通用网址:http://www.jysnsch.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ICP备123456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