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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
发表日期:2016/4/16 来源:金钥匙 浏览 548 次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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