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形成了历史性的交汇,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重塑。面对新的形势,唯有抓住机遇,积极推行“一带一路”战略,有效配置中资企业产能在全球的布局,才能有效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升级。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提供有针对性和及时性的税收政策支持是其中应有之义。德国具有一整套完备的支持本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管理体系,对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一、德国支持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德国是欧洲第一经济大国,输出资本大大高于输入资本,是全球最大的资本净输出国之一。1990年、2000年、2009年,德国对外直接资本流出存量分别占全球存量的7.3%、6.8%、7.3%,均在全球排名第四。德国大规模的对外投资与其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方面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提供的服务息息相关,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境外投资法律保障。在对外经贸领域,德国现行的国内法主要有《对外经济法》和《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同时,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境外投资保护协定,德国联邦政府为国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了稳定的框架条件。
二是建立境外投资促进机制。德国对外经济促进机制可以概括为以联邦经济部为主导,以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驻外使领馆、海外商会为支撑的对外经济促进机制。在该机制下,德国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分工协作,为实现促进对外经济发展的共同战略目标而努力。
三是提供信息服务。在促进本国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德国建立了一个由官方、民间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各有所侧重、国内外相互配合、行之有效的信息服务网络,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目的国信息、外国投资市场信息和项目配对服务信息。
四是境外投资政府担保。德国联邦政府为本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的联邦担保是德国促进境外投资的主要措施之一,对于本国企业来说具有更加直接和现实的意义。
五是境外投资融资服务。通过有关机构提供灵活、有效、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是德国联邦政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二、德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德国对于“走出去”企业税收规定的总体原则是,对于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德国居民企业,德国税法会避免让它们的总体税负超过没有对外投资企业的税负。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德国设置了一系列对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
(一)德国国内实体法的相关规定
德国对境外收入的税收规定,在股息、资本利得等方面的处理上与我国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较我国税法的规定而言,对企业更为优惠。
1.股息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来源于其“实质股权”(从公历年度年初开始直接持股大于10%)的分红,根据国内法一般予以免税,不考虑其来源地。从2013年3月1日起,居民企业来源于其“投资股权”(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息(即所谓的“组合投资股息”),要计入应税收入在德国纳税。这一规定对来自德国国内和国外的股息同样适用。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股票所获得的股息不能免税。
2.资本利得方面。出售外国资产的资本利得应作为德国企业的常规营业收入进行纳税,但是有些情况除外,如外国常设机构实现的资本利得一般在德国免税;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在德国免税;非居民企业股权的资本利得全额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与资本利得直接相关的实际费用可以扣除。
(二)德国国内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德国政府对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向境外投资,原则上一视同仁,不论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和投资国别,而且一般并无审批和登记等要求(敏感性行业如军事工业等例外)。投资者如向银行贷款,则由承贷行对项目进行评审。所有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数据(时间、数额及用途)都会由其联邦银行汇总,并统计出对外投资数据。
(三)税收协定
德国签订了大量的税收协定,截至2015 年7 月正在执行的有94 个。其中大部分都包含国外收入在德国免于征税的规定。如果所在国的税率低于德国的税负,那这项免税规定就带来了税收利益。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在双边协定签署中,德国采用了税收豁免政策。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对对外投资者有利,更能体现鼓励本国向外投资的政策目标。
(四)在欧盟国家投资的税收优惠针对在欧盟内部的投资,欧盟有避免投资障碍和歧视的规则,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德国企业。如《母子公司指令》,该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免除所有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需满足一些特殊要求)。又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该指令规定在欧盟范围内对与附属公司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免除所有预提所得税(需满足一些特殊要求)。
(五)德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优势
德国税法对于本国企业境外投资有两大利好:一是海外子公司的股息汇回母国是免税的(股利的5%需要作为核定的不可抵扣的费用,并入德国缴税);二是德国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国外收入在德国免于征税,德国企业退出在海外投资所形成的资本利得也不用缴纳德国税。如果所在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外分支机构的应付税款可以在德国国内进行税收抵免。境外所得免税是德国税制中对于对外投资企业最直接的鼓励性规定,激发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另外,从对外投资的程序来看,没有人为设置的登记审批门槛,这也为德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便利。
三、对我国促进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税制激励,完善境外收入抵免制度
德国税法对于海外投资企业的最大支持是海外子公司的股利免税和国外收入(包括资本利得)一般免税,相关规定对我国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税法仅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免税,对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实行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制度。该制度的管理重点是敦促“走出去” 企业将境外所得分回并缴税,相较而言,德国的政策导向有更多的弹性。为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寻求相关帮助,我们建议考虑对境外所得抵免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对抵免的持股比例、抵免层级、选择综合抵免等方面进行调整,使企业能够更为方便地享受优惠,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提高其对外投资积极性和竞争力。
(二)简化审批手续,便利企业“走出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登记手续较为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确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由事前到有关部门登记,改为汇兑资金时在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境内企业、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此政策简化了金融方面的审批,加大了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建议税务机关借鉴相关政策,对企业对外投资涉及的所有程序进行梳理,减少须经审批的环节,简化能够简化的环节,切实在程序上便利企业“走出去”。
(三)加强信息收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信息是决策成果的基础,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为协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议由政府牵头,依托网络,构建商务、税务、贸易商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对外投资信息服务站,定期发布信息,搭建快速解答通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对外投资企业数据库
在助力企业“走出去”的同时,税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借助其他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的力量,如与工商、商务、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对外投资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在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走出去”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摸底,对于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政策协助,对于企业利用政策漏洞的逃税避税行为及时制止,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