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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公司食堂整体外包服务的税收问题
发表日期:2016/6/10 来源:金钥匙 浏览 615 次
公司食堂对外承包主要有两种方式:方式一: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方式二:以承包者名义经营。不同经营方式、涉税处理不一。

    方式一:承包人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经营风险由被承包人承担。食堂所有采购仍以被承包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不征增值税

企业支付给承包人的报酬,系公司人力成本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用;员工免费进餐非人人有份、且金额难以确定,一般不征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公司将食堂外包给外部专业餐饮服务公司,由专业经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按期向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员工就餐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就餐费用。

    公司将食堂包括场地、设备及经营权整体外包给专业公司,如果外包协议并未区分不同资产外包服务价格,因该协议主要标的并非不动产、动产的使用权,而是食堂的经营权,所以适用对外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之中的经营权(其他经营权),按所收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含公司支付的水电气费用等)按6%税率征税,不适用不动产、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如果公司食堂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单独向专业公司收取,则按转售水电气适用税率征税(电17%、自来水、天然气13%)。如果出租与承租方相互之间提供免费服务,需按互抵之前的销售额分别确认各自的应税销售额。

    企业及内部员工支付给专业公司的进餐费用,专业公司应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按6%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企业如按月发放员工进餐补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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