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3日 星期日
今日温州天气: 温度
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政策解读 新闻动态 百问百答 为你筹划 他山之石 古今中外 地理风水 会员之家 百家争鸣 会计问答 联系我们
欢迎光临金钥匙纳税筹划网,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
     政策解读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制度类
  综合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税种
  税收政策处理实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一下
  
代理记账行业将迎来发展新契机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100讲(中级班)…
招聘进出口贸易业务员的通知
回首千年话沧桑—公元11—20世纪会…
专题讲座(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
会计数字大写从何而来
上海滩的会计传奇——娄尔行
忆伊情
拜谒“将军石”
新八仙的故事
 
 当前位置:金钥匙纳税筹划网 >> 政策解读 >> 税种类别 >> 综合类
   综合类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9-14 来源:金钥匙 浏览 51 次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
返回 打印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会员之家  论坛交流  会计问答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9 Golden key tax planning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金钥匙纳税筹划网 版权所有 2009 本站通用网址:http://www.jysnsch.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ICP备123456789号